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配合做好水工程和河道的运行安全检查及相关维修、养护、隐患处理工作;

(三)对辖区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并参与组织和指导防汛、抗旱、抢险、蓄水的具体工作;

(四)维护用水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人饮工程的维修、养护;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