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工程和河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