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应当按照民生优先、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开发的原则,制定小流域水电开发规划。自治县小流域水电开发实行小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