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水工程和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工程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在发电用水统一调度、保证水库安全度汛、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水上交通、水产业和旅游业。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