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保障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