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Chapter 4 组织保障Article 34Amended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