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