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和引进利用适应当地农业生产需要并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扶持或者奖励。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等形式,促进农业机械化科研成果的转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