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