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