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者的行为及其名称(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