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当事人,抗拒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财物和证据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