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可以给予5万元以下或者按实际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对证人如实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