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的实际需要拨付必要的办案经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