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检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