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在出台财税政策后,应当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就重大财税政策提交本级政府前,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