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的关于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