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以及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