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本级决算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处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初步审查前,市、区县(自治县)人大财经委可以对本级部门决算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交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被审查部门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经委。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七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