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