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