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预算调整方案表决前,应当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草案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改本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