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