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