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限额内,确定市本级和各区县(自治县)的年度限额。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借额度,并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