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书面说明情况。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