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自闭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