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