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十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承办单位的答复予以公开。但需要保密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