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逾期不答复的;

(二)贻误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造成损失的;

(三)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