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交办单位,是指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本规定所称承办单位,是指负责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代表的有关机关、组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