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三条已修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