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将答复抄送交办单位,属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答复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