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的答复涉及秘密的,应当书面告知代表,代表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