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十五条已修改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应当按规定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签名,寄送交办单位。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应当提出具体的意见或者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