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用水实行用水节水评估制度。年设计用水量在三万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段编制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其他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

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办法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