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水务主管部门对节约用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年设计用水量三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报建时,应当出具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

单位用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