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公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