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游人在公园内相应的区域开展活动,并配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对公园内的健身、娱乐等活动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经常性监测。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声屏障,并设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并显示噪声值。
在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经监测噪声值超过规定音量限值时,应当立即减小音量或者停止使用乐器、音响器材。
公园管理机构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公园相关区域等方式予以制止,并向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