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划定各公园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公园按照其所属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
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公园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
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情况和环境噪声限值向社会公布。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的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该公园所属声环境功能区、公园内功能分区情况、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开展相关活动的时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