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生效前公园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的建设审批情况进行核查。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建设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申请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补办;不符合规划要求、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核查、认定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