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以及对景观有较高要求的公园,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以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制定,并纳入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园,其周边及内部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