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取消告示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