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园内小卖部、餐厅、茶座、咖啡厅等配套商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其规模应当与游人容量相适应,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公园周边商业设施较为完善的,应当严格限制公园内餐厅、茶座、咖啡厅等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设施;禁止将公园管理用房改建为商业设施,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设施,属于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设施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整改或者拆除;其他设施,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予以拆除或者整改。已经将公园管理用房出租、出借用作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设施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收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收回。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