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亭、台、楼、阁、回廊、假山、雕塑、喷水池等游憩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停车场、果皮箱、园灯、路标、导游牌、公用电话等公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