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适用的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