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六条已修改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