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