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五条已修改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