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良种场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开发,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选育和开发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于良种培育的土地、房屋、设备。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