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机构、良种场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以及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开发,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选育和开发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于良种培育的土地、房屋、设备。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